问题12、关于合作服务商模式
(资料图片)
根据申报材料:
(1)合作服务商为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售前、售中及售后三个阶段的服务。售前服务主要包括在所负责区域或行业挖掘客户资源、参与商业谈判,同时协助公司提供方案建议;售中服务主要为协助公司招投标,协助安排公司进场实施测评等工作;售后服务主要为跟踪合同履行进度、客户款项催收和售后信息反馈等工作。(2)报告期各期,公司通过合作服务商模式实现的收入金额分别为3,399.82万元、4,611.95万元、8,707.14万元,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7.86%、32.07%和41.67%。(3)2021年度合作服务商销售收入占比有所上升,主要系2021年公司新增商密评估业务,与合作服务商共同拓展的业务量较多;等保测评收入占比增长较快,合作服务商销售等保测评业务较多,因此合作服务商销售收入占比随之增加。(4)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服务费金额分别为892.38万元、1,251.98万元和2,185.90万元。(5)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合作服务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70.08万元、251.51万元、397.48万元。(6)2020年、2021年新增合作服务商数量分别为125个、161个,减少数量分别为82个、96个,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服务商数量分别为168个、211个、276个。
请发行人说明:
(1)合作服务商在各环节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合同条款及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参与发行人投标并与客户签署合同,服务费计算和结算方式,与行业内通用标准是否存在差异。(2)前五大合作服务商的基本情况,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发行人实现销售金额及对应的最终客户,是否存在通过合作服务商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3)通过直销模式实现的销售毛利率和合作服务商销售模式实现的毛利率、客户信用政策、应收账款的差异情况。(4)通过合作服务商获取的各项业务的收入及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合作服务商既提供销售服务,又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形,实质是否为租用发行人的业务资质。(5)获取合作服务商的渠道及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大幅减少及新增合作服务商的原因及合理性。(6)是否存在同一客户通过直销和合作服务商两种模式销售的情形,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同一客户通过不同合作服务商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对合作服务商业务进行充分核查,说明对合作服务商业务的核查方式、核查标准、核查比例、核查证据等,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对合作服务商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合作服务商为发行人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售前、售中及售后三个阶段的服务。各环节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服务环节 | 服务内容 |
售前 | 售前服务主要包括在所负责区域或行业收集市场信息、挖掘客户资源、初步业务接触、参与商业谈判,同时协助公司评审客户反馈需求并协助提供方案建议。首先,合作服务商依托于对特定区域或者行业企业关于信息系统建设或者网络安全建设需求的了解,及时掌握企业的网络安全服务需求,并与发行人可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匹配,协助发行人挖掘潜在客户,开展业务推介、技术交流和重点项目客户的拜访等工作;其次,合作服务商与客户进行业务接触,深入了解客户的具体服务需求并反馈至发行人,协助发行人完成服务方案设计和商业谈判。 |
售中 | 售中服务主要为协助公司与客户反复沟通商谈具体销售合同拟定事宜,协助安排公司进场实施测评等工作。在本阶段中,合作服务商主要协助发行人与客户完成销售合同签订后,根据客户的整体项目建设进度,协助发行人确认进场实施测评工作的时间安排,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
售后 | 售后服务主要为跟踪合同履行进度、客户款项催收和售后信息反馈等工作。在项目完工后,合作服务商协助发行人进行项目款项催收,并及时反馈售后信息。 |
综上,合作服务商为发行人提供售前、售中及售后三个阶段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为发行人提供业务推介服务,协助发行人及时掌握客户及潜在客户的安全服务需求,从而快速拓展市场。
发行人与合作服务商通常签署框架合作协议,其主要条款及权利义务约定、结算模式等内容如下:
主体 | 主要合作内容 | 主要权利义务 |
发行人(甲方)合作服务商(乙方) | 1、双方联合在某区域、某行业进行合作,甲方负责开展客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以及测评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乙方负责促成甲方与相应客户签约、售前方案咨询、协助甲方催收相应项目合同款项等工作,共同促进客户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推进。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内容支付服务费用,合作项目及服务费用、内容以《项目确认单》的形式按“一项目一确认”的原则进行确认。《项目确认单》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生效。 | 1.甲方授予乙方作为甲方合作伙伴开展等级保护服务相关的咨询及整改指导的资格。2.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等级保护服务等安全服务技术的相关培训,甲方自行负责其工程师到现场测评的差旅费用。3.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与客户签署业务合同,制定等级保护测评工作方案,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工作。4.甲方收到客户全部合同款项后,按《项目确认单》确定项目,根据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经甲方确认,在乙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对应款项给乙方。1.在合作范围内,乙方在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服务市场与甲方合作,并以甲方合作伙伴的名义(但不得代表甲方并使用甲方的名义)发展客户。2.乙方提供相应的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接受甲方的等级保护服务业务和技术的相关培训,乙方接受培训的员工差旅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促成相应客户签约、项目标的资产调研及售前方案咨询、协助客户进行定级备案、推进客户安全整改及项目验收、协助甲方催收相应项目合同款项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以项目确认单为准。4.乙方仅限在发展等级保护服务业务时使用甲方合作伙伴名义,并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否则视为乙方违约。5.乙方承诺合作期遵守《竞远安全合作伙伴行为准则》,并签署《反商业贿赂等不正当利益安排的承诺声明》。6.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因乙方以甲方合作伙伴名义开展等级保护相关服务和发展客户而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
合作服务商为发行人提供售前、售中及售后三个阶段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为发行人提供业务推介服务,协助发行人及时掌握客户及潜在客户的安全服务需求,从而精准高效地拓展市场。不存在合作服务商直接参与发行人招投标或与客户签署三方合同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服务费是基于自身定价原则与合作服务商针对各销售合同独立商业谈判形成,影响定价的主要因素为合作服务商投入的工作量、发行人发生的项目成本、终端用户对发行人的战略意义、当地服务费率市场行情、市场竞争情况及双方议价能力等。
发行人与合作服务商以服务结果为导向,合作服务商促成项目签约后,发行人与合作服务商的结算程序不以其提供服务的阶段划分,而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回收作为结算依据。通常情况下,发行人按客户实际支付的销售合同款同比例,并结合合作服务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向合作服务商支付服务费。合作服务商在与发行人谈判推介客户时已经考虑了签约不成功等成本费用因素,若合作服务商未能促成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发行人也无需向合作服务商支付任何费用。
保荐人对同行业公司广东南方信息安全研究院、北京金源动力信息化测评技术有限公司、广西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世纪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访谈,经访谈确认合作服务商模式系发行人所处行业的通用模式,其服务费计算和结算方式与发行人基本一致。
此外,保荐人对合作服务商采取了走访核查程序,在走访程序中,大部分合作服务商确认合作服务商模式系行业通用的方式,除了发行人以外,与合作服务商进行合作的公司/单位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东南方信息安全研究院等。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以网络安全产品销售为主,可将网络安全产品直接销售给渠道商实现销售,而以提供网络安全服务为主的公司无法先提供服务给渠道商再由渠道商向下游提供服务,因此,为了达到最大程度实现市场覆盖的目的,网络安全服务公司(包括发行人)普遍采用合作服务商的模式进行业务推广及合作。
2019年至2021年度,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含销售服务费)占收入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销售人员薪酬占收入比的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度销售人员薪酬占收入比 | 2020年度销售人员薪酬占收入比 | 2019年度销售人员薪酬占收入比 |
安恒信息 | 23.34% | 23.58% | 21.80% |
绿盟科技 | 18.34% | 22.40% | 25.74% |
奇安信 | 18.96% | 19.98% | 21.69% |
平均值 | 20.21% | 21.99% | 23.08% |
发行人 | 9.34% | 11.32% | 10.54% |
发行人(假设销售服务费为人力成本) | 19.80% | 20.05% | 17.85% |
注: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主要产品和服务内容、收入结构特征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原因及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5之“一、(一)发行人业务结构与选取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
发行人下游客户分散、行业分布广且单笔服务金额小的特点,考虑到所处发展阶段及安全服务受服务半径等影响的因素,发行人从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采用合作服务商模式拓展市场,让合作服务商成为发行人市场拓展的重要方式。最近三年,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及销售服务费两者合计占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销售人员薪酬占收入的比重基本一致,符合网络安全行业特点。
综上,服务费系基于服务商拓展的客户情况独立谈判形成,与行业内通用标准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合作服务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如下表所示:
2022年1-6月
序号 | 服务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 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 |
1 | 广东颐点科技有限公司 | 2017-12-13 | 100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为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在其成立前,其负责人便与发行人存在合作,公司成立后经过市场对比选定其成为合作服务商。 |
2 | 惠州市英华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16-05-16 | 50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的主要合作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公司为拓展该类客户,经市场对比选定其为合作服务商。 |
3 | 佛山创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21-10-18 | 50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为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为政府机关单位提供信息化建设和运维服务;在其成立以前,其公司负责人一直与各单位保持长期合作,有较多业务资源,其目标用户与发行人的客户群体重合;因此该公司成立后经过市场对比选定其成为合作服务商。 |
4 | 宁夏大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015-03-17 | 51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部分业务为软件开发和安全服务,初步接触发现双方存在较大重合客户范围,经商务洽谈后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
5 | 北京网贝合创科技有限公司 | 2009-04-02 | 5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主营无线上网认证系统服务及软硬件集成项目,服务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其有较多客户资源,且其客户与发行人的客户范围有交集,经双方相互洽谈后,达成合作意愿。 |
2021年度
序号 | 服务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 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 |
1 | 广州秀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17-01-19 | 100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系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客户资源,与发行人合作拓展网络安全服务业务。 |
2 | 宁夏大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015-03-17 | 51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业务涉及软件开发和安全服务,接触了解后发现双方存在较大重合客户范围,经商务洽谈后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
3 | 广东圆诺实业有限公司 | 2011-10-14 | 500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系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从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客户范围与发行人存在重叠,因此与发行人达成合作关系。 |
4 | 广州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04-03-23 | 3001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系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由于其客户存在测评需求,故推荐发行人参与谈判。 |
5 | 贵州朗达科技有限公司 | 2009-04-24 | 5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安全集成、软件开发咨询,在贵州具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发行人与其通过项目合作接触,最终达成战略合作关系。 |
2020年度
序号 | 服务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 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 |
1 | 贵州星博创科技有限公司 | 2018-06-28 | 50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为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其负责人曾在贵州本地从事网络安全服务类工作,具有较强的客户资源,发行人在开拓贵州市场时,曾与上述负责人有过合作,因此在公司成立前双方已相互了解,成立后经过市场对比选定其成为合作服务商。 |
2 |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 1998-03-31 | 7387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为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由于其客户存在测评需求,推荐发行人参与谈判,双方合作较好,其具备一定客户资源,因此与发行人达成合作关系。 |
3 | 佛山市付一富科技有限公司 | 2015-11-17 | 50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系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与佛山政企建立了良好关系,其客户范围与发行人存在重叠,因此与发行人达成合作关系。 |
4 | 广东颐点科技有限公司 | 2017-12-13 | 100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为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在其成立前,其负责人便与发行人存在合作,公司成立后经过市场对比选定其成为合作服务商。 |
5 | 深圳市众云网有限公司 | 2014-02-24 | 350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系信息技术服务集成商,与客户IT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因客户存在测评需求,故推荐发行人参与谈判。 |
序号 | 服务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 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 |
2019年度
序号 | 服务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 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 |
1 | 广州新珀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017-08-31 | 30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为广东珀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成立的新主体公司,发行人于2014年开始与广东珀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其成立新主体后保持合作关系。 |
2 | 宁夏大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015-03-17 | 51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部分业务为软件开发和安全服务,初步接触发现双方存在较大重合客户范围,经商务洽谈后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
3 | 惠州市星辉力佳科技有限公司 | 2016-06-21 | 108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系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从事政府行业集成与软件开发等项目多年,在政府行业有良好口碑,因客户存在测评需求,故推荐发行人参与谈判。 |
4 | 广州神月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2016-03-23 | 50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为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能为发行人引进客户资源,经过市场对比选定其成为合作服务商。 |
5 | 珠海和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11-09-22 | 50万人民币 | 无 | 否 | 该公司业务内容包括软件开发,与发行人客户范围存在重合,经同行介绍双方达成战略销售服务合作。 |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前五大合作服务商实现的销售金额及对应的最终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1-6月
序号 | 合作服务商名称 | 发行人实现的销售金额 | 对应的主要最终客户 | 是否存在通过合作服务商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 |
1 | 广东颐点科技有限公司 | 82.36 | 安联保险集团、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南城养护所、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广东科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否 |
2 | 惠州市英华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 79.43 |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东县司法和信访局、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健康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博罗县财政局等 | 否 |
3 | 北京网贝合创科技有限公司 | 69.81 | 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创业 | 否 |
序号 | 合作服务商名称 | 发行人实现的销售金额 | 对应的主要最终客户 | 是否存在通过合作服务商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 |
酵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 | ||||
4 | 宁夏大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68.38 |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锦宁巨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瑞坤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壹诺新能源有限公司等 | 否 |
5 | 佛山创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57.78 | 佛山市顺德区总工会、佛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化州市人民法院 | 否 |
/ | 合计 | 357.76 | / | / |
2021年度
序号 | 合作服务商名称 | 发行人实现的销售金额 | 对应的主要最终客户 | 是否存在通过合作服务商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 |
1 | 广州秀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406.84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否 |
2 | 广州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97.17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否 |
3 | 广东圆诺实业有限公司 | 242.09 | 博罗县东江广雅学校、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 否 |
4 | 宁夏大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82.47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夏金礼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市新闻传媒集团、宁夏大唐国际青铜峡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 否 |
5 | 贵州朗达科技有限公司 | 175.88 | 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贵州省公路局、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贵阳市民政信息中心、贵州省航务管理局等 | 否 |
/ | 合计 | 1,304.45 | / | / |
2020年度
序号 | 合作服务商名称 | 发行人实现的销售金额 | 对应的主要最终客户 | 是否存在通过合作服务商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 |
1 | 佛山市付一富科技有限公司 | 155.95 | 中创惠盈(深圳)基金有限公司、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否 |
2 | 广东颐点科技有限公司 | 146.76 | 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潮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等 | 否 |
3 | 贵州星博创科技有限公司 | 135.96 |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贵州正合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否 |
4 |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 124.53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否 |
序号 | 合作服务商名称 | 发行人实现的销售金额 | 对应的主要最终客户 | 是否存在通过合作服务商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 |
5 | 深圳市众云网有限公司 | 46.42 | 深圳市中核海得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 | 合计 | 609.62 | / | / |
2019年度
序号 | 合作服务商名称 | 发行人实现的销售金额 | 对应的主要最终客户 | 是否存在通过合作服务商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 |
1 | 广州新珀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41.06 |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金融学院、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广州磐晖科技有限公司等 | 否 |
2 | 惠州市星辉力佳科技有限公司 | 115.53 | 惠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州市公安局、惠东县环境保护局、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 否 |
3 | 珠海和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00.42 | 深圳传世般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 | 否 |
4 | 宁夏大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3.35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宁晋县晶泰福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5 | 广州神月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61.60 |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 否 |
/ | 合计 | 511.96 | /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毛利率 | 占同类模式下收入的比例 | 毛利率 | 占同类模式下收入的比例 | 毛利率 | 占同类模式下收入的比例 | 毛利率 | 占同类模式下收入的比例 | |
合作服务商 | 69.21% | 100.00% | 77.44% | 100.00% | 79.41% | 100.00% | 75.78% | 100.00% |
其中:安全咨询 | 69.09% | 94.94% | 78.08% | 97.09% | 79.49% | 97.07% | 75.47% | 97.83% |
其中:等保测评 | 67.34% | 82.91% | 79.95% | 81.00% | 80.43% | 89.84% | 76.10% | 83.57% |
自主销售 | 54.44% | 100.00% | 64.04% | 100.00% | 67.82% | 100.00% | 67.71% | 100.00% |
其中:安全咨询 | 50.52% | 47.38% | 70.28% | 62.47% | 70.60% | 54.56% | 74.00% | 59.69% |
其中:等保测评 | 55.53% | 59.22% | 73.92% | 72.40% | 76.14% | 64.51% | 73.73% | 64.39%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合作服务商模式主要集中于安全咨询业务下的等保测评业务,其占合作服务商模式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1.76%、87.21%、78.64%和78.71%。
合作服务商毛利率高于自主销售主要系合作服务商下等保测评类毛利率高于自主销售所致。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等保测评自主销售与合作服务商模式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自主销售 | 合作服务商 | 自主销售 | 合作服务商 | 自主销售 | 合作服务商 | 自主销售 | 合作服务商 | |
测评单价 | 3.87 | 5.45 | 3.19 | 4.95 | 3.86 | 4.57 | 2.70 | 4.15 |
单位成本 | 1.72 | 1.78 | 0.83 | 0.99 | 0.92 | 0.89 | 0.71 | 0.99 |
其中:职工薪酬 | 1.38 | 1.48 | 0.65 | 0.80 | 0.64 | 0.68 | 0.46 | 0.71 |
技术服务 | 0.10 | 0.01 | 0.04 | 0.02 | 0.11 | 0.03 | 0.08 | 0.02 |
差旅成本 | 0.05 | 0.07 | 0.05 | 0.06 | 0.07 | 0.08 | 0.10 | 0.15 |
房租物业 | 0.06 | 0.06 | 0.03 | 0.04 | 0.04 | 0.04 | 0.03 | 0.04 |
其他成本 | 0.12 | 0.15 | 0.06 | 0.08 | 0.07 | 0.07 | 0.05 | 0.07 |
毛利率 | 55.53% | 67.34% | 73.92% | 79.95% | 76.14% | 80.43% | 73.73% | 76.10% |
单位销售服务费 | / | 1.34 | / | 1.19 | / | 1.24 | / | 1.11 |
毛利率(假设合作服务商贡献全部体现在测评单价层面) | / | 56.73% | / | 73.57% | / | 73.12% | / | 67.36% |
注:毛利率(假设合作服务商贡献全部体现在测评单价层面)=【(测评单价-单位销售服务费)-单位成本】/(测评单价-单位销售服务费)。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等保测评类业务自主销售毛利率分别为73.73%、76.14%、73.92%和55.53%,合作服务商模式毛利率分别为76.10%、80.43%、79.95%和67.34%,两者的变动趋势一致。等保测评类业务合作服务商毛利率高于自主销售主要系合作服务商模式下系统测评单价高于自主销售测评单价所致。
合作服务商通常为专注于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熟悉其所服务的区域或行业客户的需求以及问题点。此外,合作服务商对当地用户在网络安全方面的资金预算、服务需求及当地市场的价格行情等方面亦比较熟悉,因此,在合作服务商协助销售的模式下,发行人基于客户的系统特征及复杂程度在系统报价上更具优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等保测评自主销售的系统测评单价分别为2.70万元/个、3.86万元/个、3.19万元/个和3.87万元/个,合作服务商模式下的系统测评单价分别为4.15万元/个、4.57万元/个、4.95万元/个和5.45万元/个,合作服务商模式下的系统测评单价均高于自主销售模式且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假设合作服务商贡献全部体现在测评单价层面,则合作服务商模式下的毛利率分别为67.36%、73.12%、73.57%和 56.73%, 2019-2021年度均低于自主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
因此,合作服务商对等保测评单价的提高具有正向作用。
综上,合作服务商能协助发行人了解客户资金预算、安全服务需求及当地市场的价格行情,对发行人在等保测评报价上起到正向作用,因此,合作服务商毛利率高于自主销售毛利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客户应收账款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自主销售 | 合作服务商 | 自主销售 | 合作服务商 | 自主销售 | 合作服务商 | 自主销售 | 合作服务商 | |
应收账款余额 | 3,667.39 | 1,935.85 | 5,350.31 | 2,315.00 | 3,277.07 | 1,154.18 | 2,040.02 | 687.93 |
营业收入 | 3,477.04 | 1,840.92 | 12,190.75 | 8,707.14 | 9,770.18 | 4,611.95 | 8,803.01 | 3,399.82 |
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 | 65.45% | 34.55% | 69.80% | 30.20% | 73.95% | 26.05% | 74.78% | 25.22% |
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比 | 105.47% | 105.16% | 43.89% | 26.59% | 33.54% | 25.03% | 23.17% | 20.23% |
注:因发行人收入呈现季度性分布特征,收入集中于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故2022年1-6月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可比。
发行人对于自主直销及合作商协助的客户,信用政策均为6个月账期。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采用自主销售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040.02万元、3,277.07万元、5,350.31万元和3,667.39万元,占期末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4.78%、73.95%、69.80%和65.45%;采用合作商协助模式销售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87.93万元、1,154.18万元、2,315.00万元和1,935.85万元,占期末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5.22%、26.05%、30.20%和34.55%。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采用自主销售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其对应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17%、33.54%、43.89%和65.45%,高于采用合作商协助模式下的比例20.23%、25.03%、26.59%和34.5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采用合作商协助模式销售的应收账款余额普遍低于采用自主直销模式销售的应收账款余额,主要系合作服务商能协助发行人催收合同款项,发行人按客户实际支付的销售合同款同比例向合作商支付服务费,因此,采用合作商协助模式销售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较好。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合作服务商获取的各项业务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安全咨询 | 1,747.71 | 94.94% | 8,453.87 | 97.09% | 4,476.94 | 97.07% | 3,326.10 | 97.83% |
安全运营 | 93.21 | 5.06% | 233.63 | 2.68% | 124.86 | 2.71% | 71.84 | 2.11% |
安全培训 | - | - | 19.64 | 0.23% | 10.14 | 0.22% | 1.89 | 0.06% |
合计 | 1,840.92 | 100.00% | 8,707.14 | 100.00% | 4,611.95 | 100.00% | 3,399.82 | 100.00%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合作服务商获取的安全咨询业务收入分别为3,326.10万元、4,476.94万元、8,453.87万元和1,747.71万元,占通过合作服务商获取的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83%、97.07%、97.09%和94.94%;发行人合作服务商模式主要集中于安全咨询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合作服务商既提供销售服务又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合作服务商采购的销售服务累计金额和技术服务累计金额都大于10万元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广州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 | - | - | 56.60 | - |
销售服务 | - | - | 28.30 | 6.37 | |
广州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 | - | - | 14.85 | 12.17 |
销售服务 | 3.34 | 7.61 | 11.98 | 8.78 | |
贵阳顺怡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 | 3.77 | - | 8.40 | - |
销售服务 | 4.83 | 38.00 | 9.91 | - | |
贵州创晟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 | - | 11.69 | - | - |
销售服务 | 5.48 | 48.57 | 7.72 | - | |
贵州联科众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技术服务 | - | 18.54 | - | - |
销售服务 | 5.47 | - | 24.34 | -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合作服务商既提供销售服务又提供技术服务的金额相对较小,合作服务商提供销售服务和技术服务发生于不同年度或同一年度的不同期间。合作服务商大多数为网络安全行业内信息技术服务商,其提供销售服务和技术服务非同一个项目,且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为辅助性工作,发行人向其采购技术服务主要系基于成本效益及便捷性考虑,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服务商既提供销售服务又提供技术服务是基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合作服务商租用发行人业务资质的情形。
发行人获取合作服务商的方式系双方商业谈判形成的结果。在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发行人与合作服务商的合作能够很好地实现优势互补,取得双赢的效果。
因此,既存在发行人主动接洽合作服务商,又存在合作服务商联系发行人开展业务合作的情况。
一方面,发行人主动接洽具备较强业务实力的合作服务商。大部分合作服务商为网络安全行业领域中的技术服务商,主营业务多数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等,因此项目开展及储备数量系衡量合作服务商业务实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业务开拓的过程中,发行人会根据市场调研等情况了解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内业务实力较强的合作服务商,并主动联系接洽,寻求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合作服务商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选择与发行人合作开展业务。合作服务商在为客户开展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过程中,需对部分系统开展等保测评,但其存在网络安全服务资质以及能力的限制,因此合作服务商存在对外采购等保测评等网络安全服务的需求。同时,经过长期的项目积累和研发创新,发行人在网络安全综合服务领域已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技术能力。在上述背景下,合作服务商主动与发行人开展业务合作。
报告期内,发行人累计与超过400家合作服务商达成合作,其中各年度合作服务商数量、新增及退出合作服务商数量如下:
单位:家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合作服务商数量 | 164 | 278 | 212 | 168 |
当期新增加合作 | 53 | 163 | 125 | / |
当期未开展合作 | 3 | 97 | 81 | / |
1、用户分散、行业分布广且单笔服务金额小,发行人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选取多家合作服务商符合行业特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的合作服务商数量较多,主要是因为发行人用户较为分散、单笔服务金额较低,为了更快地实现用户覆盖及市场导入,发行人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与多家合作服务商建立合作关系。
2、随着网络安全行业快速发展,发行人紧抓市场机遇,加大与合作服务商的合作以快速切入市场,故新增合作服务商数量较多
网络安全行业快速发展,发行人紧抓市场机遇,除依靠自身的销售团队不断开拓市场外,还不断加大与合作服务商的合作以快速切入市场,因此合作服务商增加数量较多。
3、部分合作服务商合作单笔金额相对较小,原项目合作完成后,合作服务商暂未完成新客户的开拓,致使该合作服务商未列入当年合作服务商名录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部分合作服务商合作单笔金额相对较小,合作项目规模较小,在原项目合作完成后,合作服务商暂未完成新客户的开拓,从而导致该合作服务商未列入当年合作服务商名录,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未开展合作的合作服务商数量分别为81家、97家和3家。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服务商数量众多,发行人对合作服务商不构成依赖,发行人业务稳定性不会因合作服务商新增及退出数量较大而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发行人下游客户分散、行业分布广且单笔服务金额小,发行人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选取多家合作服务商符合行业特点;随着网络安全行业快速发展,发行人紧抓市场机遇,加大与合作服务商的合作以快速切入市场,故新增合作服务商数量较多;部分合作服务商合作单笔金额相对较小,原项目合作完成后,合作服务商暂未完成新客户的开拓,致使该合作服务商未列入当年合作服务商名录;合作服务商新增和退出不会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影响,其变动具备合理性。
发行人存在同一客户既有直销也有合作服务商销售两种模式的情况,主要发生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发行人除了通过自主直销获客的方式取得订单之外,也通过合作服务商模式取得订单,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受具体业务特性影响,对于等保测评及商密评估类业务,测评对象针对客户信息系统且单笔金额相对较小,客户在信息系统部署或维护过程中存在不同的服务商,由于发行人在等保测评领域处于前列水平,在客户有测评需求时服务商会推荐发行人参与系统的测评,因此同一客户不同系统可能出现自主销售和服务商协助销售两种模式;另一方面,发行人客户规模较大,其下属具有多个不同的运营主体或部门,其安全服务需求较多,不同的运营主体或部门需求种类的不同致使发行人提供的细分服务类别不同,从而出现两种销售模式。
报告期内,同一客户通过直销和合作服务商两种模式销售的合计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同一客户通过直销和合作服务商两种模式销售的合计金额 | 1,461.73 | 4,727.93 | 3,097.92 | 2,105.51 |
营业收入 | 5,317.96 | 20,897.89 | 14,382.13 | 12,202.84 |
占比 | 27.49% | 22.62% | 21.54% | 17.25% |
剔除中国电信后占比(中国电信存在少量合作服务商模式系安全咨询业务销售特点所致) | 11.56% | 17.12% | 16.73% | 14.40% |
报告期内,同一客户存在直销和合作服务商两种模式销售的情况,且报告期累计收入达100万以上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销售模式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 | 自主销售 | 835.79 | 817.12 | 622.34 | 334.07 |
合作服务商 | - | 11.56 | - | - |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 自主销售 | - | 163.46 | - | 247.92 |
合作服务商 | - | 347.03 | - | - | |
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自主销售 | 14.86 | 53.02 | 228.56 | 123.07 |
合作服务商 | - | - | - | 9.43 | |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 自主销售 | - | 118.87 | 107.74 | - |
合作服务商 | - | 94.91 | - | - |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 | 自主销售 | 21.46 | 7.17 | 12.48 | 203.96 |
合作服务商 | - | 51.79 | 10.19 | - |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 合作服务商 | - | 159.91 | - | - |
自主销售 | - | - | 64.32 | - | |
云上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自主销售 | 27.36 | 77.17 | 90.26 | - |
合作服务商 | 27.36 | - | - | - | |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合作服务商 | - | - | 94.34 | - |
自主销售 | 6.60 | - | 83.02 | - | |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 自主销售 | 13.58 | 142.77 | 23.02 | - |
合作服务商 | - | - | 1.89 | - |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分公司 | 自主销售 | 4.29 | 125.17 | 21.79 | - |
合作服务商 | - | 3.96 | - | - | |
广州品唯软件有限公司 | 自主销售 | 27.83 | 31.27 | 34.00 | - |
合作服务商 | - | - | - | 61.60 | |
广东省民政厅 | 自主销售 | 26.42 | 52.83 | 54.53 | - |
合作服务商 | - | 2.83 | - | - | |
广东鸿粤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 自主销售 | - | - | 127.36 | - |
合作服务商 | - | - | - | 6.13 |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 | 自主销售 | 50.26 | 40.59 | 13.34 | 18.23 |
合作服务商 | - | 4.34 | - | - | |
广州市公安局 | 自主销售 | 3.68 | - | 28.87 | 34.89 |
合作服务商 | - | 18.40 | 16.75 | 24.06 | |
深圳市欧捷科技有限公司 | 合作服务商 | - | 59.43 | 62.74 | - |
自主销售 | 0.94 | 1.42 | - | - | |
贵州黔驰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合作服务商 | - | 45.75 | 47.64 | 10.38 |
自主销售 | 1.89 | - | 0.94 | 4.72 |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合作服务商 | - | 101.75 | 5.66 | - |
自主销售 | - | 3.54 | - | - | |
深圳市思佰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自主销售 | - | 91.98 | - | - |
合作服务商 | - | 17.55 | - | - | |
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自主销售 | - | 51.55 | 32.08 | 6.60 |
合作服务商 | - | - | 18.11 |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自主销售 | 8.94 | 14.15 | 58.45 | 8.49 |
合作服务商 | - | - | 17.83 | - | |
小计 | 1,071.26 | 2,711.26 | 1,878.24 | 1,093.56 | |
同一客户通过直销和合作服务商两种模式销售的合计金额 | 1,461.73 | 4,727.93 | 3,097.92 | 2,105.51 | |
占比 | 73.29% | 57.35% | 60.63% | 51.94% | |
综上,发行人通过自主与合作服务商相结合的模式在同一客户不同信息系统、不同运营主体或部门下获取订单可以更好地打开客户市场,具有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内,同一客户通过不同合作服务商向发行人采购的合计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同一客户通过不同合作服务商向发行人采购的合计金额 | 196.47 | 1,631.73 | 1,030.71 | 631.00 |
合作服务商模式下营业收入 | 1,840.92 | 8,707.14 | 4,611.95 | 3,399.82 |
占比 | 10.67% | 18.74% | 22.35% | 18.56% |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不同合作服务商向同一客户销售且报告期累计收入达100万以上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合作服务商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广州市左睿科技有限公司 | 9.43 | 141.20 | 68.11 | 41.21 |
广州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 | 20.75 | 24.53 | |
广州融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 11.49 | - | -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 - | - | 124.53 | - |
广东颐点科技有限公司 | - | - | 14.15 | - | |
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 | 贵州朗达科技有限公司 | - | 9.43 | 44.34 | - |
贵州山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 - | 53.77 | - |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贵州创晟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66.01 | - | - |
贵州宏迪森科技有限公司 | - | 30.07 | - | - | |
贵州科晟特科技有限公司 | - | 5.66 | 5.66 | - | |
贵州黔驰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贵阳顺怡科技有限公司 | - | 41.98 | 45.28 | - |
广州银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3.77 | 2.36 | 10.38 | |
小计 | 9.43 | 309.63 | 378.95 | 76.11 | |
同一客户通过不同合作服务商向发行人采购的合计金额 | 196.47 | 1,631.73 | 1,030.71 | 631.00 | |
占比 | 4.80% | 18.98% | 36.77% | 12.06% |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同一客户通过不同合作服务商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情况,主要集中于涉及国计民生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且分布在安全咨询业务,出现该情形的主要原因为:同一客户不同运营主体或不同信息系统对应不同的信息技术服务商,使得发行人参与不同运营主体或不同系统的测评对应不同的合作服务商。
安全咨询业务具有单笔金额小的特点。由于安全咨询是以信息系统为单位进行的测试与咨询,而测评系统主要分布在涉及国计民生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该类客户下属运营主体及信息系统较多,不同运营主体或不同信息系统在部署及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同的信息技术服务商或集成商,其持续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对客户信息系统较为熟悉,但其不具备等保资质、密评资质等安全咨询业务相关资质及服务能力,因此,当客户有安全咨询业务需求时,该服务商或集成商会选取行业内较为知名的安全咨询服务商推荐给客户,从而导致同一客户出现不同合作服务商的情形。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合作服务商台账,查阅相关合同协议、项目确认单等资料,了解服务费计算和结算方式;访谈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合作服务商在各环节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是否参与发行人投标并与客户签署合同;查阅合作费服务商管理制度,核查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访谈同行业公司,了解行业内公司服务费计算和结算方式及其是否为行业内通用标准。
2、查阅发行人主要合作服务商的营业执照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情况,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合作服务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发行人主要合作服务商执行走访等程序,了解其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其推荐的最终客户、取得其签署的不存在商业贿赂的声明;获取主要合作服务商实现的销售金额、了解其销售对应的最终客户情况;获取发行人制定的《竞远安全合作伙伴行为准则》等相关内控制度,了解其执行的有效性;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获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信用中国等公开渠道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涉及与商业贿赂相关的诉讼纠纷及被相关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形。
3、获取报告期内自主销售和合作服务商模式下收入及毛利率构成;向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向发行人了解自主销售和合作服务商模式下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走访自主销售和合作服务商模式下的主要客户,了解相关的信用政策和结算条款;查阅自主销售和合作服务商模式下主要客户销售合同中关于信用政策和结算条款的相关约定。
4、获取与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了解通过合作服务商获取的各项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获取发行人技术服务采购明细表、销售服务采购明细表,了解合作服务商既提供销售服务又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并向发行人主要负责人了解其原因。
5、获取合作服务商台账,抽查主要合作服务商,了解合作服务商的获取渠道及方式;访谈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合作服务商大幅减少及新增原因,评价其合理性。
6、获取报告期各期收入明细表,统计同一客户不同销售模式以及同一客户不同合作服务商明细,抽查对应的销售合同,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访谈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产生上述情形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合作服务商为发行人提供售前、售中及售后三个阶段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为发行人提供业务推介服务,协助发行人及时掌握客户及潜在客户的安全服务需求,从而快速拓展市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作服务商直接参与发行人招投标或与客户签署三方合同的情况。服务费系基于服务商拓展的客户情况独立谈判形成,与行业内通用标准不存在重大差异。
2、发行人已对前五大合作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发行人实现的销售金额及对应的最终客户进行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合作商不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合作服务商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
3、合作服务商能协助发行人了解客户资金预算、安全服务需求及当地市场的价格行情,对发行人在等保测评报价上起到正向作用,因此,合作服务商毛利率高于自主销售毛利率;发行人对于自主直销及合作商协助的客户,信用政策均为6个月账期,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由于合作服务商能协助发行人催收合同款项,发行人按客户实际支付的销售合同款同比例向合作商支付服务费,因此,采用合作商协助模式销售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相对更好。
4、发行人通过合作服务商实现的收入呈上升趋势,符合发行人行业特点;发行人合作服务商既提供销售服务又提供技术服务的金额相对较小,合作服务商大多数为网络安全行业内信息技术服务商,其提供销售服务和技术服务非同一个项目,发行人向其采购技术服务主要系基于成本效益及便捷性考虑,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合作服务商不存在租用发行业务资质的情形。
5、发行人获取合作服务商的方式系双方商业谈判形成的结果,即存在发行人主动接洽合作服务商,又存在合作服务商联系发行人开展业务合作的情况。发行人下游客户分散、行业分布广且单笔服务金额小,发行人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选取多家合作服务商符合行业特点;随着网络安全行业快速发展,发行人紧抓市场机遇,加大与合作服务商的合作以快速切入市场,故新增合作服务商数量较多;部分合作服务商合作单笔金额相对较小,原项目合作完成后,合作服务商暂未完成新客户的开拓,致使该合作服务商未列入当年合作服务商名录;合作服务商新增和退出不会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影响,其变动具备合理性。
6、同一客户不同信息系统、不同运营主体在信息系统部署或维护过程中存在不同的信息技术服务商以及不同的网络安全服务需求,因此发行人存在同一客户通过自主和合作服务商两种模式销售以及同一客户通过不同合作服务商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情况;发行人通过自主与合作服务商相结合的模式在同一客户不同信息系统、不同运营主体或部门下获取订单可以更好地打开客户市场,具备商业合理性。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合作服务商业务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向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合作服务商模式下的业务流程、合作背景、合作渊源、收入确认方法和销售服务费的确认方法及其确认单据等信息;
(2)了解合作服务商模式下与销售和采购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对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循环执行穿行测试与控制测试,评价相关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3)对合作服务商业务执行函证程序,对报告期各期合作服务商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核查函证地址是否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核查函证地址与公司销售人员、关联方地址是否重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服务商业务回函占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67.04%、76.51%、76.13%和73.65%;
(4)对合作服务商业务执行走访程序,了解其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合作背景及交易情况等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服务商业务走访占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62.02%、65.01%、67.62%和62.34%;
(5)采取大额抽样和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合作服务业务执行细节测试,核查相关交易的合同、不存在商业贿赂声明、工作成果、交付物清单等文件;报告期内,细节测试核查比例分别为86.35%、86.90%、89.20%和85.06%。
综上所述,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已对合作服务商进行充分核查,经核查,合作服务商模式下收入真实。
问题 8、关于合作服务商模式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合作服务商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27.86%、32.07%、41.67%和 34.62%。其中 90%以上为安全咨询业务。
(2)合作服务商为发行人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售前、售中及售后三个阶段 的服务。根据发行人与合作服务商通常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发行人需负责对 合作服务商的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等级保护服务等安全服务技术的相关培 训,并在合作服务商的协助下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支付销售服务费金额分别为 892.38 万元、1,251.98万元、2,185.90 万元、465.15 万元,分别占通过合作服务商的销售金额的 26.25%、27.15%、25.10%、25.27%。
(4)发行人存在部分合作服务商既提供销售服务又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发行人表示,合作服务商大多数为网络安全行业内信息技术服务商,其提供销 售服务和技术服务非同一个项目,且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为辅助性工作。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自主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67.71%、67.82%、64.04%和 54.44%,合作服务商模式毛利率分别为 75.78%、79.41%、77.44%和 69.21%。
(6)报告期内,同一客户通过直销和合作服务商两种模式销售的合计金额 为 2,105.51 万元、3,097.92 万元、4,727.93 万元、1,461.73 万元。
(7)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服务商业务回函占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67.04%、76.51%、76.13%和 73.65%;走访占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62.02%、65.01%、67.62%和 62.34%。
请发行人:
(1)说明对合作服务商的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等级保护服务等培训的 具体事项,合作服务商技术人员所执行的具体工作内容,合作服务商为发行人 提供的服务是否包含技术服务。
(2)说明向合作服务商支付的销售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行业 惯例,不包含技术服务情况下,支付上述比例销售费用的合理性;合作服务商 同时提供技术服务时,相关销售费用、采购技术服务成本等核算的准确性,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说明合作服务商模式下毛利率大幅高于发行人自主销售模式毛利率的 原因,发行人对销售服务商费率约定的具体原则,剔除相关销售服务费后的不 同渠道来源的业务毛利率差异及其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针对合作服务商所从事的具体服 务内容、发行人有无合作服务商模式下的成本差异,说明发行人将对合作服务 商的支出作为费用核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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