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的予以分割。本案中,郝某、魏某之间曾经形成同居关系,故相关财产纠纷应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原则进行处理。涉案房屋虽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但该房屋购房款的份额明确、出资来源清楚。考虑郝某、魏某对该房屋的出资比例,适当照顾双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原判对涉案房屋所作分割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郝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申5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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